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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罚规定(摘要)

信息来源:连云港招生考试信息网|www.lygzsks.cn  发布日期:2016-09-08 17:19 浏览次数:

    二十五、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,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:“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        “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        “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、答案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        “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
        五十二、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。